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投資人,若出售股票時,股票已上市或已登記為興櫃公司,財政部明令,售股所得不論金額大小,均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所得稅,免按20%稅率課稅。
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可以享有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優惠,但在年度結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則需加計其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逾600萬元者,這筆免稅的未上市(櫃)或非屬興櫃股票所得,必須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
最低稅負制已自95年度開始實施,稅捐機關近日針對手上握有原屬未上市(櫃)或非興櫃股票,日後申請上市或登記為興櫃股票時,投資人出售的股票交易所得究竟應否申報最低稅負,提出疑義。
舉例來說,某甲在95年購入數筆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其中一家原非屬興櫃公司在今年6月申請登錄為興櫃公司,甲在公司登錄為興櫃公司後,賣出原持有該公司95年度非屬興櫃時的股數,由於甲出售的股票,前半年非屬興櫃公司,後半年才是興櫃公司,其交易所得如何報稅?
依據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規定,個人在9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其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但是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取得時屬於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在出售時如已是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時,其證券交易所得即無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強調,證券交易所得是否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是以出售時的股票性質作為判斷。只有出售時屬於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才須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財政部表示,投資人取得時的股票性質,不影響日後最低稅負申報的申報義務。
依據上述案例,財政部說,納稅人持有的有價證券在96年度出售時,已屬於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不論多寡,都不必申報基本所得額。
- Sep 14 Fri 200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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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後出售 免納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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