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颱韋帕襲台,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果有房屋、土地或車輛或商品等財物損失,掌握在災後向稅捐機關申請災害勘驗的原則,就有權享有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八種稅捐減免的權利。
財政部指出,可以減免的災害損失稅捐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娛樂稅。
所得稅部分,財政部說,受災戶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明(97)年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可列報災害損失減稅。
財政部強調,若綜所稅災害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營所稅災害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可直接書面審核,不必實地勘驗。
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受風災影響停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後查定營業稅。
民眾的汽、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完全不能再使用時,須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並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風災帶來豪雨若引發土石流等,導致無法使用的土地,財政部指出,將可全免地價稅;房屋若因風災受損,也可申請部分或全部免徵房屋稅。
至於貨物稅或菸酒稅製造廠商,其已稅貨物受損或消滅導致不能出售者,也可以應檢具證明文件依稅法規定申請退還已納的貨物稅或菸酒稅捐。
- Sep 19 Wed 2007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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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損失 八種稅捐可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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