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和解金若未在和解書中載明係屬損害賠償的對價,和解金就會失去免稅優惠,取得和解金的納稅人,反而要繳所得稅。 財部表示,常有納稅人因鄰房施工造成房屋龜裂受損,因而取得的和解金,未在和解書中載明屬損害賠償,反而會被國稅局補課所得稅。 財政部說,訴訟雙方當事人,如以撤回訴訟做為條件,達成和解協議,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中屬於彌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以免納所得稅;但若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就要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取得和解金者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達成協議雙方,若未在和解書中註明和解金是損害賠償的對價,財政部說,國稅局會認為,這筆和解金並不具填補損害的性質,因此需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對取得者課徵所得稅。取得和解金者若未申報,還要另受罰鍰處罰。 財政部因此提醒民眾,因糾紛和解而取得的和解金,如具損害賠償性質,應在和解書明確載明,即可享有免稅;如非屬損害賠償性質,就是個人的其他所得,應申報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說,若有和解金漏未申報者,在未被檢舉或稽徵機關啟動調查前,儘早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即可免受罰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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