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轉投資規定「由鬆轉緊」,金管會昨(4)日發布最新法令,金控申請轉投資時,須提出成為被投資者最大股東的計畫;透過保險子公司事先布局者,須選擇賣出或轉為策略性投資,將投資金額從資本中扣除。

金管會的新規定,大幅提高金控敵意併購的難度,金控在轉投資之初,就要有把握未來能將被投資公司納入子公司。此外,金管會也以資本管理的方式,減少金控以保險子公司事先插旗的爭議。一般預料,金控轉投資案可能因此減少。

已經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但尚未完成納入子公司者,若有意進一步增加持股,如新光金轉投資元富證、開發金轉投資金鼎證,都必須適用新規定。

至於兆豐金轉投資台企銀、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因無意願進一步增加持股,金管會也促請兩家金控盡快提出退場計畫。

金管會在94年6月放寬金控轉投資規定,包括申請轉投資金額從一次買足25%降到只要買5%即可,且設置「隔日自動核准制」。實施之後引發爭議,包括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開發金轉投資金鼎證等,外界批評聲浪極大。

去年經續會決議須強化金控申請轉投資規範。金管會於今年2月發布草案,大幅緊縮金控轉投資規定。一般而言,草案預告約一個月就可以正式施行,金管會卻拖了七個月才正式對外公布,可見此法案具高度爭議。金管會昨天定案的金控轉投資規定,維持「緊縮」方向,包括取消隔日自動核准制、加強審查資金來源,並要求申報連結被投資公司股權的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金管會表示,金控公司申請轉投資時,必須提出成為被投資公司最大股東且納入子公司的計畫及整併方案,等於申請轉投資時,就要「保證成功」。其次,不少金控公司透過保險子公司事先「插旗」,金管會要求,若金控母公司申請轉投資時,保險子公司必須決定要賣出、或轉為保險法第146之6條的策略性投資。

金管會張秀蓮表示,保險公司轉為策略性投資,投資金額必須從資本中扣除,等於用到股東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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