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2)日將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明訂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盈餘的行為。財團法人未完成設立登記者,也不得以其名義對外募款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

行政院研擬財團法人法,主要是防止財團法人假公益之名圖私利之弊,禁止財團法人分配盈餘,草案也限制財團法人的資金運用,明訂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營利事業。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處行為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

至於財團法人的財產運用與管理,也將受到嚴格管理,應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並受主管機關監督,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經營收受存放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的財產管理方法包括: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三、購置業務所需的動產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原則進行有助增加財源的投資,投資總額不得逾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二分之一。但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者,不在此限。五、其他經許可有利於財產運用者。

此外,除規定的情形外,財團法人獎助、捐贈特定團體或個人時不得超過年度支出的10%。

草案也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同時,財團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或月退職酬勞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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