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所得稅法第17及126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到8萬2千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每戶2萬5千元,修正為按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人數,每人2萬5千元。但捐贈列舉扣除,為防止租稅規避及確保稅收,改為只准許現金捐贈列舉扣除,取消實物捐贈。

這項修正內容,草案並明定施行日期為明年即97年的1月1日,因此草案在送立法院完成立法後,必須是明年的所得才適用,因此民眾要到後年報稅時,才可採取新的扣除額而受惠。

這次修正是在不改變各項扣除額占所得稅總額的百分比的原則下進行,換句話說,就是以取消實物捐贈的列舉扣除所可能增加的稅收,做為提高薪資、身障及教育等各項特別扣除額的基礎,整體各項扣除額占所得稅的百分比並沒有改變,政府的稅收減少有限。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表示,實質稅收將只減少兩億元,即取消實物捐贈的列舉扣除,約可增加稅收35億元,但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減少稅收17億元,提高身障特別扣除額減少稅收2億元,而調整教育扣除額減少稅收18億元,共減少37億元,增加與減少相抵,只減少兩億元的稅收。

目前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萬8千元,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則是7萬7千元,都調整為8萬2千元,薪資扣除額是調高4千元,身障扣除額則是調高5千元。至於教育扣除額本就是針對家中有就讀大專子女者,有高中以下子女者仍未納入扣除。

而所謂大專定義,並不包括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並且排除接受政府補助者。但過去規定中,教育扣除額也排除領有獎學金者,這次則予取消,領取獎學金並不會影響教育扣除額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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