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精心規劃的財產贈與節稅行為,未必會比死後依法運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得更省稅。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最高邊際稅率高達50%,許多高財富者慣於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或子女等親屬,移轉財產以降低遺產稅負。財政部指出,生前贈與萬一規劃不當,反而容易惹稅上身,特別是死亡前二年的財產贈與,最後還是要被併入遺產課稅,節稅規劃往往白做,還多繳了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稅法准許配偶可以行使差額財產分配請求權,凡夫妻名下財產不均等者(如全數集中在夫或妻的一方),申報遺產稅時,向稅捐機關申請行使差額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節稅效益反而較高。
依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其遺產課稅。財政部說,民法第1030條之1則賦予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法源,准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甲與其配偶在民國50年結婚,育有二名子女,婚後至今共有定存500萬元,活存80萬元,三筆土地其公告現值分別是900萬元、850萬元與1,200萬元,甲名下還有一筆繼承土地價值600萬元。
所有財產都在甲名下,配偶並無任何財產。甲若完全不做生前財產贈與規劃,其死後的遺產總額為4,130萬元。繼承人如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法扣除甲繼承所得的600萬土地後,剩餘遺產總額是3,530,其半數(1,765萬元)即屬甲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額,另再加計稅法明定的各項遺產稅扣除額後,甲的遺產稅約為115萬元。
反之,財政部舉例,若甲生前擔心日後遺產稅過高,將1,200萬元的土地與定存200萬元先贈與給配偶。甲在贈與後不到二年即去世,其生前贈與給配偶的財產仍需併入遺產,但已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因已在配偶名下,無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結果導致甲的遺產總額仍是4,130萬元,但剩餘財產卻降為2,130萬元,差額分配請求權限額也減為1,065萬元,甲的遺產稅反而上升為約290萬元。
財政部提醒民眾,節省遺贈稅應考慮本身財產多寡,若扣除遺產稅扣免額後,遺產淨額為零或負數者,生前贈與毫無節稅效益;只有財產龐大者才需考慮生前贈與,但仍應避免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給配偶、(孫)子女、(祖)父母、兄弟姊妹,以免增加遺產稅負擔。
- Oct 11 Thu 2007 12:00
配偶運用財產差額分配 節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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