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回職場者有福了。財政部表示,因失業或個別因素中斷投保者,再就業時一次繳清中斷期間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其中斷期間的保費扣除額節稅權利不會受損,可在實際繳付年度一次全數申報扣除。

舉例來說,甲先生因公司經不善,自93年起失業,全民健康保險也遭到退保。甲先生待業期間,因為經濟狀況不佳,並未向相關單位辦理投保,直到96年重新進入職場,才委由新公司辦理繳清中斷投保期間(共計三年)全部的保險費。

財政部表示,甲先生只要持健保費繳清證明書,即可在明(97)年5月申報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一次扣除其自93年起到96年間的全民健保費,既不必分年扣抵,也沒有扣除金額的上限限制。

依據95年6月14日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列舉扣除額中的保險費扣除額,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才有金額上限,全年不得逾2.4萬元。

但是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自修法年度(95年)起,已不必再與一般商業保險共用每人每年2.4萬元的保費扣除額,其可抵扣額並無金額限制。財政部說,納稅人只要憑健保費繳費憑據,即可全數列報為保費扣除額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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